重庆收账公司​一方婚前购房,挂号在另一方名下或挂号在两边名下、一方婚前房子婚后加另一方名字的景象

重庆收账公司一方婚前购房,挂号在另一方名下或挂号在两边名下、一方婚前房子婚后加另一方名字的景象

1.以结婚为意图,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子挂号在另一方名下,房子在离婚时怎样处理?

 答: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子挂号在另一方名下,其购房是以结婚为意图,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明归挂号一方个人一切,离婚时对该房子一般应按夫妻一起财产处理。

 注意,这里的出资方的证明责任就比较重,其要可以证明是以结婚为意图,比如可以从结婚、购房的时刻节点,出资方限购、中介证明等方面进行举证,这是出资方的举证责任。若非挂号一方可以证实当事出资方明确表明归挂号一方一切,则可能归于赠予后的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产权挂号在两边名下,房子在离婚时怎样处理?

 答:这种状况下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起财产予以切割。

3.一方婚前出资购房,婚后在产权挂号证书上加另一方名字,房子在离婚时怎样处理?

 答:房子产权挂号证书上加上另一方名字之后,该房子就应认定为夫妻两边一起财产予以切割。

4.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变卖再以卖房款购买房子。离婚时,该房子应当怎么认定?

 答:分两种状况。

 第一种: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变卖,两边又增加若干夫妻一起财产购买新的房产,离婚时应考虑婚前房产变卖价款在新购房产价款中所占的比例,公正合理地予以切割

 第二种:一方用自己个人一切的房产作为家庭一起生活的寓居用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种种原因将该房子出售后另购住房,仍然用于家庭自住,如果没有夫妻一起资金或另一方个人资金的再投入,离婚时对于出售房子所带来的增值收益,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注意,掌握原则是: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子,离婚时该房子归于“个人财产的代替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归于个人财产。若从头购买的房子有出租、运营、出资的话,其出租、运营、出资收益归于夫妻一起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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