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离婚案子中乡村宅基地所建房子问题
重庆收账公司离婚案子中乡村宅基地所建房子问题
1.离婚时,已获得产权证的乡村宅基地所建房子应怎么处理?
答: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乡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子,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为宅基地房流通困难,司法实践中多判令房子由宅基地挂号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子一方补偿另一方相应价款。
值得注意的是,若一方已经将户籍迁移至该乡村落户。在切割乡村宅基地上房子时,建议为另一方保存一定面积的房子。同时,及时处理分户事宜。理由是,在目前各地拆迁政策中,有房户与无房户补偿规范有明显差异。
2.离婚时,未获得产权证的乡村宅基地所建房子应怎么处理?
答:实务中处理有一定争议,未见统一规定。大多数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离婚案子中,对当事人在宅基地上合法制作的没有领取产权证的乡村房子的归属是能够处理的。
当事人恳求对违法建筑进行切割的,不予支持,但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对建筑物的使用或收益、残值作出处理。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