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间断的事由,是否对主债务的诉讼时效间断产生涉他性?

重庆收账公司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间断的事由,是否对主债务的诉讼时效间断产生涉他性?

 笔者以为,应当从连带保证准则的价值取向和规划原理启航分析此问题。

 法律规则连带保证责任的目的在于保证主债务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则债务人既可以央求主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央求连带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即主债务人可以要求完结主债务,也可以要求完结从债务。主债务人要求完结从债务的,从债务人享有追偿权。而从债务完结后从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行为必定使主债务人承当债务清偿责任。依据这一准则的立法目的和规划原理,应可以从权力人向从债务人主张权力的行为推导出权力人具有向主债务人主张主债务的目的,然后产生诉讼时效间断的作用。

 假设机械的以连带保证中主债务与从债务具有相对独立性为由,以为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间断的事由也不应对主债务的诉讼时效间断产生涉他性,那么在债务人依据其对该连带保证责任法律关系中主债务人为毕竟债务人的合理信赖,不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力、只向连带保证人主张保证债务的情形下,假设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则不光主债务人可以此为由抗辩,连带保证人也可以依据《担保法》第20条之规则,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然后形成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均因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通过而丢失法院维护的结果,这显着有违连带保证责任准则规划的初衷。

 因此,

 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间断的事由,应对主债务的诉讼时效间断产生涉他性,此时,应适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73条规则:权力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许产业代管人主张权力的,可以确定诉讼时效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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