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什么是“债款参加”?

重庆收账公司什么是“债款参加”?

 合同法虽未清晰规定债的参加,但作为一种典型的债款承当类型,法律并不制止当事人对此进行设定。其与债款转移不同,第三人的参加并不会导致原债款人退出,反而会使债款人获得更有利的保证;另外,其与第三人履行合同也存在差异,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中,债款人并不能获得对第三人的直接债款,而在债款参加中,债款人享有直接向第三人建议债款的权利。

 案例

 达利公司向王某个人供给服装,后经结算,王某向达利公司出具38万元货款的欠条。达利公司为保险起见,向王某提出需求成功公司在欠条上加盖公章,王某作为成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赞同了该要求,并在欠条上加盖了成功公司的公章。后因王某未按期归还欠款,达利公司则申述建议王某与成功公司承当一起清偿责任。

 上述案例中,法院终究确定构成债款参加,认为成功公司未在加盖公章时标明其身份,无法证明其所建议的见证人身份,也未有证据标明成功公司存在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故确定其在欠款人处的盖章行为属于债的参加。

 关于债款的参加,如是三方协议的或是第三人与债款人两方达成协议,则一般争议不大。但对于第三人向债款人作出许诺的景象,小编认为对于债款人赞同的确定可略为宽松,只需债款人在知悉该许诺后未清晰表示或以其他行为表示反对,即使其未清晰表示赞同,亦可确定债款参加的建立。当然也有观念认为第三人作出债款承当的许诺,该许诺自作出起收效,无须经债款人赞同,这种观念也值得我们进一步地去讨论,小编认为该观念似乎过于激进,存在可商榷之处。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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