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债公司个人破产的,没有工业可分配的,债务人债务什么情况下或许得以清除?
重庆收债公司个人破产的,没有工业可分配的,债务人债务什么情况下或许得以清除?
人民法院判决结束个人债务会合收拾程序后,关于附和清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实行案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为由结束对债务人的实行。
关于不附和清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实行案子,在符合设置了五年行为考察期等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判决结束实行。
全部债权人均附和清除剩余债务并结束实行的,不设行为考察期。也可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附和清除剩余债务的条件。
有债权人不附和清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或许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附和清除剩余债务的条件的,行为考察期为判决结束个人债务会合收拾程序后的五年。
重庆收债公司【事例】
请求人:吕Y洲管理人,由J所担任。
负责人:李M文。
2021年7月16日,本院根据吕Y洲的请求,判决受理吕Y洲个人债务会合收拾一案,并指定由J担任吕Y洲个人债务会合收拾管理人。
2021年11月25日,吕Y洲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请求,称管理人已对吕Y洲的工业进行了全面清查,未接管到吕Y洲有可变现的工业,也未发现其他有变现价值的工业信息,吕Y洲工业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会合收拾的费用,现恳求本院结束吕Y洲的个人债务会合收拾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受理吕Y洲的个人债务会合收拾请求后,依法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对吕Y洲的工业情况进行了全面查询。在个人债务会合收拾期间债务人照实申报工业,管理人。
经债权人会议审议承认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豁免工业)清单后,承认债务人无工业可供分配,并提请本院判决结束个人债务会合收拾程序。
管理人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则和相关法规规矩,应予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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