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债务催收可以约束高消费令

重庆收账公司债务催收可以约束高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约束被履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则》(法释〔2015〕17号)第三条:被履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纳约束消费办法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日子和作业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级装饰房屋;

 (四)租借高级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行、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付出高额保费购买稳妥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日子和作业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履行人为单位的,被采纳约束消费办法后,被履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款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践操控人不得施行前款规则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施行前款规则行为的,可以向履行法院提出申请。履行法院审查事实的,应予允许。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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