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收账公司​连带债务人内部债务的申报与受偿

西安收账公司连带债务人内部债务的申报与受偿

 在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多人破产时,一个基本原则是,仅在主债务人不申报债务时,连带债务人才干就其未来的追偿权申报债务(包括申报附条件的债务)。不然,一方面要登记本无清偿或许的债务,添加破产管理员的担负,另一方面也或许导致债务的双重清偿,加剧债务人的担负。

 基于相同的原理,在第三人供给物之担保的情况下,若主债务人全额申报了债务,担保人也不能以其未来的追偿权再行申报。

 若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其可直接受让主债务人的债务,而不用独自另行申报;若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仅清偿了部分债务,各国多规矩连带债务人不能根据追偿权向主债务人申报债务,但其对主债务人所获的过量受偿的部分享有恳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连带债务人的申报额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密切相关。连带债务人对破产债务人的追偿,应首先减去该连带债务人自己所应担负的比例。如果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现已以债务总额申报债务并行使权利,并且以未受清偿的部分向保证人建议并取得清偿,保证人便不能再向债务人追偿,不然相当于同一个债务参加了两次破产分配。经过物上担保对主债务人享有“反担保权”的连带债务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受债务人申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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