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股东乱用有限责任需承当连带责任有哪些
重庆收账公司股东乱用有限责任需承当连带责任有哪些
《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规则了公司法品格否定准则,即:“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峻损害公司债务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此条款针对的是股东运用公司独立品格从事规避债务的行为(如抽逃出资、隐匿转移公司财物、运用关联公司逃债等)给债务人形成严峻丢失的景象。一旦构成乱用,公司债务人能够直接要求相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当不限于其出资额的连带清偿责任,以补偿因股东不妥行为所导致的债务失利。实践中法院一般以为,公司股东在违法减资过程中本质抽回出资、导致公司丢失清偿才干的,归于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逃避债务,应当由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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