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债务参加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差异是什么?
重庆收账公司债务参加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差异是什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的实施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民法典》第688条规则:“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好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实施到期债务或许发生当事人约好的景象时,债权人可以央求债务人实施债务,也可以央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规模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参加中,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亦承担连带责任,二者具有天然的相似性。两者差异首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连带责任保证具有从属性,体现于成立、内容、搬运、消灭等各个方面。而债务参加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债权人系对第三人及债务人直接发生债之联系,相互之间无主从联系;
2.连带责任保证适用《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规则,而债务参加仅适用诉讼时效规则,不适用保证期间规则;
3.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另有约好外,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规模内向债务人追偿;而债务参加人清偿债务后,并不享有对债务人的法定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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