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可以用去世补偿金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吗?

重庆收账公司可以用去世补偿金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吗?

01 案情简介

 张某育有两子一女分别为大杨、二杨、三杨。大杨与前妻育有一女荔枝,2007年6月21日经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荔枝随父亲大杨日子,2016年大杨与丽丽再婚。2017年6月26日12时10分许,案外人张三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倒车时发生交通事端,致大杨当场去世。后原告张某、荔枝、丽丽通过法律途径共取得大杨交通事端补偿款1325389元。原告张某、荔枝主张平均切开交通事端补偿款,丽丽认为去世补偿金归于遗产,已经用来偿还大杨生前债务,乐意补偿两原告350000元,双方因事端补偿款分配事宜洽谈未果,故诉至法院。

02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大杨的交通事端补偿款不是遗产,原告张某、荔枝应分得大杨交通事端补偿款。

03 律师说法

 去世补偿金与遗产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去世补偿金是对因危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受害人近亲属的各种实践利益丢掉的补偿;遗产是自然人去世时遗留的个人合法产业。

 两者相似之处:一是去世补偿金和遗产继承均是公民去世后发生;二是死者的近亲属是去世补偿金的权利主体,遗产继承也往往在近亲属间发生。

 两者的不同首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发生时间不同。去世补偿金是在受害人去世后发生,遗产归于死者生前堆集的产业。二是权利主张的主体不同。根据《民法典》1181条的规则,被侵权人去世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当侵权职责。而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言继承,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处理;有遗言的,依照遗言继承或者遗赠处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依照协议处理。遗言继承的权利主体可以打破近亲属范围。三是分配原则不同。对于去世补偿金的分配,需要根据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日子状况、严密程度及经济依赖性等因素进行恰当分配;遗产分配有遗言的按遗言,没有遗言或遗言无效的,依法定继承的规则分配,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比例是确认的。

 本案中,原、被告作为死者大杨的近亲属均有权主张对去世补偿金的分配。去世补偿金不归于死者遗产,被告丽丽称其用去世补偿金偿还了死者生前债务的辩解理由,不能对立原告要求切开去世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去世补偿金不是死者生前构成,而是死后构成的,是对其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去世补偿金也不是对死者的补偿,而是对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补偿。故去世补偿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也不能用去世补偿金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
  • 首页
  • 电话
  • 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