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非诉程序的特征及适用的法定要件

重庆收账公司非诉程序的特征及适用的法定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15条规则,非讼程序有如下特征及法定要件:

 第一,适用范围特定,央求给付的有必要是金钱或收据(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债券等有价证券。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获得实施名义,即有用支付令,以完结实施的内容,所以给付央求须具有法律关系清晰并能强制实施的特征,这也与非诉程序简洁、方便处理案件、维护债权的宗旨相吻合。

 第二,权利职责关系清晰,即央求给付的金钱或许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承认,载明央求所根据的实际和根据。也就是说,根据有用的合平等证据能够承认央求给付的理由和详细数额。这是非诉程序适用的实质要件,重庆收账公司包含三层意思:

1、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负有实施给付的职责;

2、数额有必要承认;

3、有实际理由和根据,至于实际理由是否确凿可信,是否有法定证明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均不影响非讼程序的适用和支付令的央求。

 第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以确保非诉程序的顺利实施和最终目标的完结。

 第四,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实施职责,假如支付令的内容不能送达债务人并为债务人所了解,程序就难以进行。

 债权人央求支付令的手续

 债权人央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条件的,能够向人民法院央求支付令,指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许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贰言。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贰言又不实施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据债权人的央求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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