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关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吊销事由”应怎样了解?
重庆收账公司关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吊销事由”应怎样了解?
有观念认为,“从认知程度上来讲,知道离婚事宜与知道具体的离婚协议工业切开条款是两码事,仅知道离婚事宜而不清楚具体工业切开条款内容,债权人根本就无法对债务人提起具体而清晰的吊销权诉讼”,故“吊销事由”指的是具体的工业切开条款而非笼统的离婚事宜。笔者认为,如果按照上述观念处理,则相当于将“应当知道”的时间权利悉数赋予给了债权人,从理性经济人视点考虑,债权人会以实践调取到离婚协议的时间作为应当知道的时间,故该时间点取决于债权人,由此会可能会架空法律规定的“五年”时间。
笔者认为,债权人“应当知道”的时间点,如有没有其他依据予以判定的情况下,最晚应当以实行程序结束(或终结本次实行程序)作为判别规范,因为在实行程序过程中,法院现已对债务人的婚姻、工业等情况进行了查明,也会奉告债权人,此刻债权人知悉债务人现已离婚,应当尽到慎重注意责任并对债务人离婚事宜、工业切开事宜等进行必要的查询或请求相关部分查询,故以该时间点作为一年的起算时间,更为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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