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要债公司“代位求偿”索债法方法
重庆要债公司“代位求偿”索债法方法
界说: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eg.B欠A,C欠B,A可代B向C追偿,规模为B欠A的货款部分。)
法律规定:
重庆要债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1)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
(2)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
(3)债款人的债款已到期;
(4)债款人的债款不是专属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
"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是指: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许仲裁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致使债款人的到期债款未能实现。
专属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是指基于扶养联系、抚养联系、奉养联系、承继联系产生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补偿恳求权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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