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帐公司在履行根据中没有对债款性质作出清晰的认定时,哪些情形,履行机构应通过听证检查认定为个人债款?
重庆收帐公司在履行根据中没有对债款性质作出清晰的认定时,哪些情形,履行机构应通过听证检查认定为个人债款?
答:关于履行根据中未清晰认定债款性质,请求履行人又提出追加被履行人爱人为被履行人请求的案件,履行机构在听证检查中应当严格根据法律、司法解说的规则对个人债款性质及规模进行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的规则,咱们认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履行中应当认定为被履行人个人债款:
(一)请求履行人认可该债款为被履行人个人债款的;
(二)被履行人或其爱人举证证明该债款构成于被履行人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的:
(三)被履行人或其爱人举证证明请求履行人知晓被履行人夫妻间约好财产别离一切的;
(四)被履行人或其爱人举证证明请求履行人与被履行人清晰约好该债款为个人债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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