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帐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 不是违约金
重庆收帐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 不是违约金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第二十六条规则:“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规范有约好的,按照约好处理。没有约好的,按照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或者同期借款商场报价利率计息。”该条规则的“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浅显地讲“便是法律规则的自然而然产生的利息”,即借款就有借款利息,存款有存款利息相同。法定孳息不以双方合同是否有约好即可以产生,只需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就可向欠付工程款的一方主张工程款欠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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