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离婚时夫妻共同债款与个人债款的区别
重庆收账公司离婚时夫妻共同债款与个人债款的区别
问:您好,吴律师,跟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恋观念发生较大改变,离婚率逐年上升,因为离婚所发生的胶葛也不断增加,今日您能否结合详细事例给我们解说一下“离婚时夫妻共同债款与个人债款的区别”?
答:好的,我结合以下事例对该问题进行解说。
楚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李某诉至法院,恳求判令二人离婚,6岁的婚生女归李某抚育,楚某每月付出抚育费3000元。夫妻共同财产现已洽谈自行切割结束。楚某表示同意李某提出的离婚和子女抚育要求,但一起提出,婚姻存续期间,自己向马某告贷150万元,自己因经商赔本,无力偿还告贷,该债款归于夫妻共同债款,李某应对所欠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李某举证并称,第一,楚某告贷时双方现已分居,楚某从分居至离婚均在外地经商,并未与李某共同生活。第二,李某自己的薪酬每月近万元,刚上小学一年级的女儿身体健康,家中无特殊开销,家庭出入每月均有结余。因此,楚某所谓的告贷自己既不知道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故不应承当该笔债款的清偿职责。后法院判决允许楚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女由李某抚育,楚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000元,并判决确定楚某所借债款为其个人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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