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关于是否实践交纳出资的确定地方法规规则
重庆收账公司关于是否实践交纳出资的确定地方法规规则
《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对债务人出资人(股东)欠缴出资或抽逃出资确定和处理的参阅定见(试行)》第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管理人能够确定股东已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则履行或许部分履行了出资责任:
(一)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则向股东签发了出资证明书;
(二)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置备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股东实践交纳出资;
(三)有限公司认可股东实践交纳出资的验资陈述;
(四)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已实践交纳出资;
(五)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承认股东实践交纳出资的决议,或出具认可股东实践交纳出资的证明;
(六)股东以钱银出资的,向公司实践付出出资款的付款凭据,以及公司向股东出具收到股权出资款的相关凭据;
(七)股东以非钱银产业作价出资的,对作为出资的非钱银产业进行了评估作价,而且将非钱银财物所有权转移到公司;
(八)公司财物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中的实收本钱项目对股东实践交纳出资进行了记载;
(九)其他能够证明股东履行了出资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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