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由履行法官实行破产管理人责任
重庆收账公司由履行法官实行破产管理人责任
我国现在没有树立个人破产准则相关配套机制,没有个人破产的专业管理人组织。而个人债款整理程序是与企业破产程序有差异的,在试点中启用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录中的组织或人员,其选定标准还需研判,不利于短时间内展开个人债款整理程序的试点和直接经历的总结。为直观把握试点案件进展,随时调整、改善试点程序中的缺陷或缺乏,探索差异于企业破产流程而更适用于个人债款整理的程序,本案确认由履行法官直接实行破产管理人责任。首先,熟悉履行案件案情。履行法官作为本来担任案件履行人员,熟悉案情的一起,清楚债权人诉求,了解债款人产业状况,知道债权人与债款人各自权益的平衡点,便于交流;其次,便于总结经历,提炼效果。以法官和管理人双重身份亲自参加、推动完整的个人债款整理程序,利于对整个过程的经历和问题及时概括总结、改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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