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在履行依据中没有对债款性质作出明确的确定时,哪些情形,履行机构应通过听证审查确定为个人债款?
重庆收账公司在履行依据中没有对债款性质作出明确的确定时,哪些情形,履行机构应通过听证审查确定为个人债款?
答:对于履行依据中未明确确定债款性质,请求履行人又提出追加被履行人爱人为被履行人请求的案子,履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说的规则对个人债款性质及规模进行确定。
依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的规则,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行中应当确定为被履行人个人债款:
(一)请求履行人认可该债款为被履行人个人债款的;
(二)被履行人或其爱人举证证明该债款构成于被履行人婚姻关系依法免除之后的:
(三)被履行人或其爱人举证证明请求履行人知晓被履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别离所有的;
(四)被履行人或其爱人举证证明请求履行人与被履行人明确约定该债款为个人债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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