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解答债款人、次债款人对防止主管抵触负有更大职责

重庆收账公司解答债款人、次债款人对防止主管抵触负有更大职责 

上述分析初步标明,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不受裁定协议的约束,但这也意味着,债款人、次债款人或许无法基于裁定协议而扫除法院主管。由此不得不进一步考虑的问题是,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权力与债款人、次债款人扫除法院主管的权力,谁更值得保护?或者说,债款人或许因存在调整次债款关系的裁定协议而无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危险,与债款人、次债款人因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不得扫除法院主管的危险,怎么分配更为稳当?

危险分配的公正准则与经济准则要求,谁更易于预见危险,谁更有才能管控危险,谁对于危险发生负有更大职责,谁就更应承担危险发生导致的晦气后果。具体至本文议题,债款人一般不能预见、控制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裁定协议,且往往因无法直接从债款人求偿而被逼提起代位权诉讼,所以债款人一般无力预见及防止代位权诉讼与裁定的主管抵触。相比而言,债款人、次债款人应当认识到,次债款本质上归于债款人的职责产业,因而存在被代位追偿的或许,而且,债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次债款人怠于履行到期债款客观上也是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主要诱因与法定要件之一,故债款人、次债款人对各方陷入代位权诉讼及其由此发生的主管抵触负有更大职责。由此,在处理主管抵触时,债款人值得优先保护。

综上,循标准分析与价值衡量两条路径,本文都得出了“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受债款人与次债款人裁定协议约束”的一般性结论。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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