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债款参加与确保的概念

重庆收账公司债款参加与确保的概念

 (一)债款参加

 债款参加,是指第三人参加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款人一起向债款人承当职责的债款承当方式。

 现在,仅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评论纪要(一)》(苏高发审委[2005]16号)对于债款参加作出了清晰规则。第十七条规则“债款参加是指第三人与债款人、债款人达到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款人达到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款人单独许诺由第三人实行债款人的债款,但同时不革除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债款承当方式”;第十八条规则“第三人与债款人在合同中未清晰约好革除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债款人恳求债款人承当实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但债款人对革除债款人的实行义务无异议的在外”;第十九条规则“债款人恳求第三人与债款人承当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职责方式有约好的在外”。

 (二)确保

 确保,是指确保人与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其债款时,由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承当职责的担保方式。确保分为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两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则“本法所称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者承当职责的行为”;第十七条规则“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为一般确保”;第十八条规则“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与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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