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债务催收确保人优先追偿权法
重庆收账公司债务催收确保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确保人在承担确保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恳求归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确保人只要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务后,才可向债务人建议追偿权。但在特别情况下,确保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迫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子后,债务人未申报债务的,确保人可以参加破产产业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确保人仍对债务人负有确保清偿的责任。假如确保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产业被切割结束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形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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