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要债公司不属于夫妻一起债款有哪些?
重庆要债公司不属于夫妻一起债款有哪些?
重庆要债公司榜首,法令适用问题。案涉合同的签订、履行均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其时的法令、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二,张三对乙公司所负债款的性质。张三对甲1公司的债款承担连带责任系根据其作为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款,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而发生,故张三对乙公司所负债款系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款。
第二,张三之妻与张三是否构成一起侵权。首先,股东危害债权人利益系以股东身份为前提,张三之妻并非甲1公司的股东,不具备该侵权责任主体资格。其次,法院依据特定案情认定股东张三对甲1公司的债款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只约束该诉讼中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触及品格混淆公司的其他诉讼,亦不影响甲2公司、甲3公司、甲1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经查,张三之妻仅在以上三公司中的甲2公司任职监事,鉴于监事一般不参与公司的实践现场办理,故不能当然推定张三之妻与张三一起运营、一起参与施行乱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款的行为。故,乙公司建议张三之妻与张三构成一起侵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第三,张三之妻是否经过张三的侵权行为获益。如前所述,张三对乙公司所负债款系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款,因该债款并非维持夫妻一起出产和日子构成的必要支出和投入,不符合夫妻一起债款的法令特征。在夫妻另一方未获益的情况下,不能当然根据夫妻财产一起制,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本案中,甲3公司代张三付出部分购房款后,公司其他负责人向张三还贷账户存入过款项,尽管二人在公司任职,但不能由此当然推定二人所汇款项为相关公司运营收入。综上,仅凭钱款走向不足以证明张三掏空实控公司资产用于家庭购房。故,乙公司建议张三之妻经过张三的侵权行为获益,张三对乙公司所负债款是夫妻一起债款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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