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法院向被实行人发出《实行通知书》,传唤被实行人申报产业
重庆收账公司法院向被实行人发出《实行通知书》,传唤被实行人申报产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实行案子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实行人发出实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并承当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拖延实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拖延实行金。第二十八条:请求实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供给其所了解的被实行人的产业情况或线索。被实行人有必要如实向人民法院陈述其产业情况。第二十九条:为查明被实行人的产业情况和实行责任的能力,可以传唤被实行人或被实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问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实行人未按实行通知实行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应当陈述当前以及收到实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产业情况。回绝陈述或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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