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债款拖欠期间产生价格变动时应采纳的结算对策

重庆收账公司债款拖欠期间产生价格变动时应采纳的结算对策。

合同两边实行国家定价的,依据经济合同法规定,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实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实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实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实行。

合同两边未实行国家定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实行,为保证债款的实行,可采用其他措施来制止债款拖欠现象的产生。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
  • 首页
  • 电话
  • 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