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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借单》应怎样标准出借人态度重庆收账公司《借单》应怎样标准出借人态度 问:在借单中,没有约好告贷利息,告贷到期后对方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向告贷人主张告贷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矩,“告贷合同对付出利息没有约好的,视为没有利息。” 问:在借单中,没有约好告贷利息,告贷到期后对方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矩,“告贷人未按照约好的期限返还告贷的,应当按照约好或许国家有关规矩付出逾期利息。” 问:逾期利息应怎样核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假贷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矩》(2020第2次批改)第二十八条规矩,“假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好的,从其约好,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借款商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好逾期利率或许约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好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好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告贷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借款商场报价利率标准核算的利息承当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二)约好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好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告贷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付出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问:张某一年前借给朋友的钱,一年后才就该笔告贷订立借单,借单落款日期也是借单订立的当天日期,告贷利息应从何时开始核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矩,“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告贷时成立。”故告贷利息应从出借人提供告贷时核算。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