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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非诉程序的特征及适用的法定要件重庆收账公司非诉程序的特征及适用的法定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15条规则,非讼程序有如下特征及法定要件: 第一,适用范围特定,央求给付的有必要是金钱或收据(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债券等有价证券。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获得实施名义,即有用支付令,以完结实施的内容,所以给付央求须具有法律关系清晰并能强制实施的特征,这也与非诉程序简洁、方便处理案件、维护债权的宗旨相吻合。 第二,权利职责关系清晰,即央求给付的金钱或许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承认,载明央求所根据的实际和根据。也就是说,根据有用的合平等证据能够承认央求给付的理由和详细数额。这是非诉程序适用的实质要件,重庆收账公司包含三层意思: 1、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负有实施给付的职责; 2、数额有必要承认; 3、有实际理由和根据,至于实际理由是否确凿可信,是否有法定证明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均不影响非讼程序的适用和支付令的央求。 第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以确保非诉程序的顺利实施和最终目标的完结。 第四,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实施职责,假如支付令的内容不能送达债务人并为债务人所了解,程序就难以进行。 债权人央求支付令的手续 债权人央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条件的,能够向人民法院央求支付令,指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许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贰言。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贰言又不实施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据债权人的央求强制实施。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