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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欠条与还款期限重庆收账公司欠条与还款期限 欠条的书写形形色色,有的约好很清楚,有点约好不明,尤其是关于还款期限的。还款期限的约好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一)约好还款期限情况下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承认 这种情况下争议不大。 一般认为,因为欠条明晰了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就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二)未约好还款期限情况下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承认 这种情况下争议很大。 本文案例即归于未约好还款期限的现象。一审法院认为,未约好还款期限时,欠条出具的时间的次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二审法院则认为,未约好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欠条出具的时间不能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因基础实际不成立,再审法院未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评述。 欠条出具的时间能否直接承认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其实还应考虑清偿期是否届满的问题。 1.清偿期届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好的期限届满后未实施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核算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依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经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议》修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好的期限届满后未实施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核算的问题,经研讨,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两边当事人原约好,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矩,应承认诉讼时效间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间断后一向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核算。 此复。 烟火律师认为,因为清偿期现已届满,债务人的不实施行为现已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出具的欠条,发生诉讼时效间断的作用,债权人因此取得时效利益。 2.重庆收账公司清偿期未届满 (1)没有约好清偿期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原则若干问题的规矩》(2020) 第四条 未约好实施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矩,可以承认实施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不能承认实施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实施责任的宽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晰标明不实施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晰标明不实施责任之日起核算。 可见,没有约好清偿期的情况下,司法解释给出的方案是两种:能承认的,从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能承认的,从宽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或从第一次明晰标明不实施之日起算。 (2)约好了清偿期但未届满 约好了清偿期但未届满时,债务人的实施责任并未发生。此时出具的欠条,仅是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承认和证明,更不标明债务已届实施期限。因债权人尚不享有债务实施请求权,诉讼时效没有起算,当然不能取得诉讼时效间断的作用。欠条的出具日期次日不能承认为诉讼时效起算点。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