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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亲属之间无债款凭证,借贷联络怎样确定?重庆收账公司亲属之间无债款凭证,借贷联络怎样确定? 父亲状告女儿借钱不还,却无告贷凭证。儿子作为案外人出具书面证明是否能作为依据?面对各方说辞,法官应该怎样判?今日的《读案明法》将给你答案。 案子简介 几年前,被告李某俊(系原告长女)向原告李某某6次告贷合计46000元用于家庭开支。现李某某年老多病,需要用钱,要求被告偿还告贷,但被告并不供认该金钱是告贷,仅认可向其母亲(原告李某某妻子)拿过4000元,但不是告贷,是其母亲资助其日子开支的金钱。原告李某某没有书面债款凭证即借单,亦未有书面转账凭证。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结案外人李某东(系原告儿子)书写的证明一份,其间载明:“……几年前我姐李某俊到我父亲家三次告贷37000元,是我亲眼所见,没有写欠条,千真万确,如果有不实,本人愿承担法令成果。” 裁判成果 仁和区法院以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实际举证证明,否则将承担晦气的法令成果。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供应结案外人李某东出具的证明一份,因李某东未出庭作证,无法确认该证明的真实性。一起,该证明中记载的告贷金额及告贷次数均与原告的主张不符,而且李某东与原告、被告之间系亲属,有好坏联络,在没有其他辅佐依据的情况下,该依据无法独自证明原告的待证实际,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告贷并付出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现已收效。 法官剖析 实践中,一些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胶葛,尽管没有借单,但并不违背日子常理。发生争议后,人民法院可依据两头金钱交付、当事人陈述以及两头日常联络来往等实际综合判别借贷实际是否存在。本案中,原被告两头之间系父女联络,原告出具唯一的依据即证明也系原告儿子出具,三方之间均系亲属联络,且均有好坏联络,不能独自证明原告的待证实际。本案缺少书面依据证明告贷实际的存在,没有书面债款凭证以及书面转账凭证,通过现金办法交易,加大了法院审理此类案子的难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际或许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际有责任供应依据加以证明。没有依据或许依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实际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晦气成果。”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偿还告贷的诉讼请求不该当得到支撑。 亲属之间告贷时未出具债款凭证虽并不违背常理,但在与亲属告贷时也应当重视依据认识,两头应在清晰的借贷意思表明基础上从事借贷行为,即使不出具借单,也至少应当以转账方法进行,并添加补白信息,防止未来发生胶葛时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